第119章 借名买车庭审1-《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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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份证据,《车辆销售确认单》,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车辆买卖关系。

    第二份证据,刷卡交易记录,证明原告依据约定向被告刷卡支付了三万元定金。

    第三份证据,原告与被告销售人员的微信记录,证明被告知道原告无购车资格,建议被告借名买车。

    举证完毕。”方轶道。

    “被告质证!”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第一份证据,《车辆销售确认单》,我们认可。

    第二份证据,刷卡交易记录,我们也认可。

    第三份证据,我们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是该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被告完全不知情。

    完毕。”程经理道。

    “被告进行举证。”田法官道。

    “被告没有证据。”程经理道。

    “被告,我问下,你们与朱明签署《车辆销售确认单》时,是朱明本人到场的吗?当时都有谁在场?”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时间太久了,我记不太清楚了,应该是朱明本人到场的。”程经理眼神闪烁,看着桌上的答辩状道。

    “《车辆销售确认单》上的签字是原告的吗?”田法官追问道。

    “应该是。”程经理点头道。

    “原告,《车辆销售确认单》上的‘朱明’的名字是谁签的?”田法官察言观色,见程经理表情不太自然,心中生疑惑,转头看向方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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