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章 缔约过失责任-《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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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确实没跟明日之星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这是事实,对吧?”方轶问道。

    “嗯,我承认,我确实没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范一诺道。

    “所以啊,从这一点上说,那位律师说的没错,不过没签劳动合同不见得就不受法律保护。”方轶道。

    “哦?这话怎么说?”范一诺好奇道。

    “首先您是因为面试成功后,与对方商定了工资等福利条件后才从原单位辞职的,对不?”方轶问道。

    “对呀。”范一诺心道:这不废话嘛,我刚才都说过啦。

    “其次,你与新公司未签署劳动合同是因为新公司单方调低工资,导致你不愿与他们签署合同,没错吧?”方轶接着道。

    “嗯,确实如此。其实我不是嫌弃他们给的工资低,我是看不惯他们那种军阀作风,谈好的事说变就变,一点契约精神都没有。朝令夕改,在这种公司工作,我心里不踏实。”范一诺道。

    “我认为您这种情况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公司这种行为明显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您可以上述规定为依据,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方轶道。

    “哦,是这样啊。专业,还是您专业。”范一诺如醍醐灌顶一般,随后问道:“我这种情况能要求对方赔多少钱?能给个几万不?”

    几万!想什么呢?方轶心中一阵冷笑。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可能还达不到您要求的这个数。”方轶道。

    “那能赔偿多少?”范一诺急忙问道。

    “一般情况是一至两个月的工资标准,当然这是由法官酌定的。”方轶道。

    “也就是说判多少没有法律规定,全看法官心情,对吗?”范一诺道。

    “差不多吧,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方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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