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章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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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仅仅是对刑事诉讼程序方面进行的解释,不能用程序法直接代替刑法,对于减刑的适用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另外,虽然本省未对诈骗公私财务进行特殊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可以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调整,确定最低额。根据本案的情况,我们认为不宜将最低数额调整为十万元。

    从惩戒犯罪的角度出发,被上述人诈骗金额应被认为数额巨大,不应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完毕。”男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此时的审判长让人感觉有点坐山观虎斗的感觉,辩论阶段事实上就是如此,在双方的辩论中,法官会参考双方的辩论情况,综合全案对上诉的事由进行分析判断。

    “针对检察员的发言,辩护人的意见如下:

    一、在刑事诉讼法当中确立刑事和解制度,是在程序法中嵌入了实体规范,因此刑事诉讼法虽然是程序法,但其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均具有实体上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意思,可体现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正是对该条规定的具体化,因此,对于符合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刑事和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减轻处罚乃至免刑,无须再按照法定刑以下量刑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本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尚未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量刑数额幅度内正式确定在本地区适用的具体数额标准。

    本着有利于被上诉人的原则,同时参考其他省份规定的量刑数额及本省以往判例的经验,以司法解释所确定的量刑数额幅度的上限为标准,确定十万元以上为诈骗犯罪数额巨大的起点最为合适。

    因此,将本案诈骗金额七万元认定为“数额较大”更为合适。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袁伟构成诈骗罪,判处其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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