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7章 证据不足!-《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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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重伤之人的行为定罪量刑有违常理

    辩护人认为,之所以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处罚,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达到了一个非常严重的程度,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被告人欧阳杰酒后驾车致本人重伤,其并未对他人造成实际损失,反而自己成了受害人,如将被告人的行为定罪处罚,我们认为有违常理。

    故意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举重以明轻,过失致本人重伤的行为亦不应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欧阳杰醉驾导致本人重伤,不应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评价,以上辩护意见请法院采纳。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方轶道。

    在方毅发表完毕辩护意见后,胖法官看着手中的案卷材料,皱起了眉头,片刻后抬头看向高检察员:“公诉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双方的辩论意见,我们认为本案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证据不足,你们是否考虑下变更起诉。”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法官认为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与庭审查明的罪名不一致,法官是有权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的,但是否变更起诉是检察机关的权利。

    与身旁的同事耳语了几句后,高检察员道:“我们申请变更起诉。”

    虽然检察院变更起诉在方轶的意料之中,但是当对方正式提出来时,方轶心里还是咯噔了一下。

    “好,给你们七日从新提交起诉书。……鉴于公诉人要申请变更起诉,现在休庭,再次开庭时间双方待通知。”胖法官说完敲响了法槌,庭审到此结束。

    欧阳总最不想看到的事还是发生了,检察院要变更起诉,也就意味着方轶之前说的情况要出现了,这对他儿子可不是好事。

    走出法院大门后,欧阳总将方轶拉到了一旁,问道:“方律师,您看这案子,检察院会不会以危险驾驶罪起诉。”

    “可能性很大,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法官给检察员提建议,意味着检察员起诉的罪名不准确,法官是支持咱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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