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6章 要不要考虑下变更指控罪名?-《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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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扣押,予以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亦规定,扣押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

    从上述规定可见,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并没有改变所有权归属,仍属于原所有人所有,公安机关只是依照法律规定具有合法占有权。

    本案中的涉案车辆系被告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物,但在司法机关合法占有、控制期间,能够成为盗窃的对象。

    尽管涉案车辆能够成为被告人刘巧玲盗窃的对象,但并不意味着被告人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是否构成盗窃罪,还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定。

    本案中,刘巧玲采取非法手段取回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是否构成盗窃罪,要结合其主观目的而定,不能仅看表象。

    首先,公安机关对涉案车辆依法扣押后,银行催收车贷,准备起诉被告人,被告人刘巧玲得知后才有了非法取回车辆的想法,因此,被告人转移涉案车辆的直接目的是偿还银行的贷款,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该车辆。

    其次,本案不属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所有人以事后获取赔偿为目的而秘密窃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形,被告人没有向公安机关索赔的行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中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巧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刘巧玲案发后依法领回了该车辆。

    因此,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巧玲对涉案车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刘巧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完毕!”方轶道。

    方轶刻意避免提及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是因为在开庭前最后一次见面时,刘巧玲曾提出过这样的要求,她心里仍然存在一丝侥幸。还是那句老话,办事不由东累死也无功。既然当事人提出这样的要求,方轶只能照办,除非他不想赚她的律师费。

    “公诉人,你们要不要考虑下变更指控的罪名,从目前的证据和庭审情况看,盗窃罪的证据不足。”男法官看着案卷想了想,然后看向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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