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5章 喜极而泣-《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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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看了一眼公诉人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采用欺骗的方式进行一房二卖获得购房款,虽然购房款都在公司账上,但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被告人,换句话说,公司是被告人的,被告人变相占有购房款。

    而且在获得购房款项后不久被告人转让全部股权,其目的是想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获得套现,其诈骗手段更加隐蔽,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首先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独立的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与被告人资产是相互独立的,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二者财产混同,所以公司的财产就是公司的,不是被告人的。

    其次,被告人转让公司股权完全是出于商业目的,而且根据一审时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被告人转让股权时,在股权转让协议里,买卖双方已经就一房二卖产生的债务的承担问题进行了约定,根本不存在公诉人所说的合同诈骗后套现的问题。

    请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求。”方轶道。

    ……

    庭审已经结束了,方轶坐在辩护席上在等待最后的宣判,今天没有人来旁听,开庭前方轶特意通知了彭华雁,并询问她是否到现场旁听,对方犹豫片刻后还是没有来旁听,她留在办公室等方轶的消息。

    十多分钟后,合议庭法官依次走入了法庭,上诉人邹强也被带进了法庭。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人一房二卖签署有关合同时确实存在特殊原因,在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时,发生了股权、资产转让等公司变更事项,公司变更相关主体对一房二卖产生的债务和其他债务如何承担,单独作了相关的约定,故认定被告人邹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的事实难以成立,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本院判决:上诉人邹强无罪。”审判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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