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8章 天狂必有雨,人狂必有祸-《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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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方轶看来,检察员建议法院判处周光六年有期徒刑,已经低于最低法定刑(十年)很多了,但是在他看来六年有期徒刑还是有点多。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伱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女法官问道。

    “听清楚了,没有异议。”在周光看来,检察院的同志已经对他网开一面了。之前有人告诉过他,他犯的罪起码要被判十年以上。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女法官道。

    “好的,审判员。被告人周光,你为什么刺伤周俊水,进而导致其死亡的?”检察员问道。

    “周俊水是我二儿子,当天他喝了酒见我们老两口不顺眼,抄起地上的板凳砸在我老伴的腰上,我老伴被他砸倒,痛的哎呦哎呦直叫。

    我一生气就骂了他几句,想去搀扶我老伴进屋,他却冲过来揪住我的衣服领子,一下把我抡到了一边,倒在地上……”周光将以往之事诉说了一遍,眼中露出了泪光。

    不知道是为他老伴的受伤流泪,还是为自己生了一个造孽的儿子而流泪。

    “被害人周俊水平时在村里也这样吗?我是指他对村里人和对家人平时是否也非打即骂?”检察员问道。

    “是的,我儿子周俊水在村里坏事没少做,全村人都恨他,但是又拿他没办法。在家里平时对我们老两口也是骂骂咧咧的,喝点酒就动手打人。”周光道。

    “我问完了!”检察员道。

    方轶明白,检察员这么问是出于善意,只有让法官充分了解案发时的情况和村里人对被害人的评价,才能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的刑期。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女法官问道。

    “需要发问。”方轶说完后看向周光:“被告人周光,既然你当时那么气愤,为什么选择用刀刺被害人的腿部,而不是刺其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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