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章 法不辨不明-《律师本色》


    第(2/3)页

    “第一份证据,购房合同,证明原告是在法院查封欧洲花园楼盘房产之前,购买的欧洲花园小区二区五号楼一单元六零一房产,且乾坤置业负有组织原告办理贷款的义务,指定的贷款银行就是被告。

    第二份证据,原告缴纳的电梯费、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及燃气使用证和装修合同、发票,证明原告已经实际占有使用上述房产。

    第三份证据,原告缴纳的购房款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支付了首付款。

    第四份证据,乾坤置业办公室照片,证明乾坤置业已经停业,人去楼空,原告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支付购房款尾款。

    举证完毕。”方轶道。

    “被告质证。”中年男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购房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认可。

    第二份证据,原告缴纳的电梯费、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及燃气使用证和装修合同、发票,被告认可。

    第三份证据,原告缴纳的购房款银行转账记录,被告认可。

    第四份证据,乾坤置业办公室照片,被告认可。

    答辩完毕。”老律师道。

    房屋确实出售了,之前乾坤置业的土地和在建工程都是抵押给银行的,每卖出一栋楼,房产公司都会将相关出售记录交给银行核实,以便银行审核后对抵押房产进行解押,所以这些东西错不了,被告也没有必要否认。

    老律师认为这些都不是重点,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重要的是是否支付了百分之五十的购房款,及原告名下是否有其他房产。

    “被告举证。”中年男法官道。

    “被告只有一份证据,《公证书》、《执行证书》和贵院出具的查封公告,证明被告查封欧洲花园房产是出于正当目的,合法合规。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