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章 法不辨不明-《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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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完毕。”老律师道。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中年男法官道。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公证书》、《执行证书》和查封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但是对于证明的目的不认可,原告合法拥有相应的房产,不应包括在被执行房产之列。

    质证完毕。”方轶道。

    乾坤置业托欠银行的贷款是事实,法院都确认了,再说了这也不是本案的重点,重点是被告不应该执行原告的房产。

    “本院应被告申请到房产管理部门调取了原告名下的房产情况,这是调取的相关情况,你们看下进行质证。”中年男法官道。

    “原告对法院的调查结果认可。质证完毕。”方轶道。

    方轶不由得心生感慨,云梅真有钱,调查结果显示云梅名下有十套商业用房,外加一套住宅(正是本案涉及的房产)。

    “被告认可调查结果,该结果证明原告名下不止一套房产,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质证完毕。”老律师道。

    “虽然原告名下不止一套房产,但是我提醒法官注意,原告名下的房产除了与本案相关的房产是住宅外,其他房产的用途均为商业,并非住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原告购买案涉房产的目的是为了居住,房产登记的用途是住宅,原告已实际合法居住,因此原告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方轶补充道。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要表现的强势一点,不能总是被动的挨打,由着对方胡说,特别是一些明显对自己当事人不利且有问题的观点,一定要据理力争,这叫法不辨不明,也能让法官真正的了解事实真相。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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