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6章 人要想开点-《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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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继财在未经被害人李桂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取窃取方式将李桂的黄牛牵走用于自家耕田,这种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本院认为,李继财犯罪情节轻微,可酌情从轻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完毕。”检察员道。

    “被告人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认罪……”

    李继财不知道什么叫缓刑,只知道自己不用坐牢,可以回家继续种地。至于是否会在自己的履历中留下污点,他不在乎,因为对于他来说都一样。他的全部生活就是种地,收获,然后再种地,再收获。他唯一惧怕的是村里人的闲言碎语。

    “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继财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李继财因急于耕地,而急用耕牛,但其自家并无耕牛,在这种情况下,偶然发现邻村的路边有别人饲养的耕牛,便牵回自己家用于耕地。

    从这一点上看,被告人牵牛的目的自始至终都是为了耕田地,并非想将他人的牛占为己有。

    二、从被告人李继财实施的手段来看,被告人牵牛虽然没有与牛的主人打招呼,但牵牛回家时,没有躲闪,而是沿着大路一直把牛牵回家。

    显而易见,被告人牵牛时并没有采用隐蔽的手段,也不存在不想让失主发现的想法。而且被告人一直想的是在耕完田地后将牛还回原处,这点也可以看出不符合构成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被告人的这种行为只能说是擅自动用别人的私有财产为其私用,而并无占有别人财物的目的。

    综上,针对本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继财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完毕。”方轶道。

    “公诉人可以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发言。”审判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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