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6章 要不要考虑下变更指控罪名?-《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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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刘巧玲明知涉案丰田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采取秘密手段将车开走,表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盗窃罪。完毕。”男检察员道。

    “被告人进行自行辩护。”男法官道。

    “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丰田车是我家的,后来公安机关也认定了车辆属于我家合法财产,并进行了返还。

    我是因为银行催债催的太紧,又要起诉我,所以才一时糊涂把扣押的丰田车开走。此前我从未做过违法犯罪的事,一直是个好公民……”刘巧玲把她能想到的好词一股脑都说了出来。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男法官道。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巧玲在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了车辆被依法扣押的情况下,对被扣押的车辆予以转移,此后刘巧玲并未以车辆丢失为名向司法机关索赔,也未获得司法机关的赔偿,可见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所想的仅仅是把自家合法拥有而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拿回去,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完毕。”方轶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男法官道。

    “公诉人认为,不管被告人刘巧玲将盗取的车辆用在何处,如何应用,归根到底她是为了一己私利采用非法的手段开走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窃取本人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车辆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即盗窃罪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理,即按照盗窃罪处理。”男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男法官道。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涉案车辆系被告人刘巧玲和其丈夫共同购买,二人对该车辆拥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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