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4章 一房二卖-《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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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没有,但是现在有了,公司找到了接盘的资金方。”邹强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上诉人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邹强的自行辩护意见与之前差不多,反正就是一个中心思想:购房款我没用,都给公司用了,不认可合同诈骗罪。

    “上诉人邹强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邹强一房二卖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对一房二卖的行为定性,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行为人一房二卖的具体原因、交房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行为人是否具有调剂交房的能力以及清偿相关债务的能力等方面的事实进行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在出售房产获得购房款后,根据一审时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购房款全部被用于公司经营,没有被个人挥霍或者占有。

    而且被告人具有退还购房款的意愿,也有能力退还相关款项。因此,被告人虽然存在一房二卖的行为,但是因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够成合同诈骗罪。”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翻阅了下案卷,片刻后道。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将已经出售的楼盘房产再次出售给本案受害人,属于虚构目标房产,虽然房产是实际存在的,但是购房合同根本就无法实际履行,而对于此被告人是明知的,这本身就是合同诈骗的表现形式。

    在一房二卖后,被告人因无力交房,随即出售全部股权,想要逃脱法律的制裁,带有明显的诈骗意图。因此,我们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量刑适当,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检察员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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