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1章 能吗?-《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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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异议。该被害人陈述与之前被告人的供述存在矛盾。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仅仅是将被害人推到在床上,并未脱裤子,也没有后面的动作,后来被告人觉得没意思,自己主动中止了犯罪。

    而在被害人的陈述中,则声称被告人脱去了裤子,她的运动短裤也被退去。最后是因为被害人的坚持和反抗,才导致的被告人未能得逞。

    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谁说的是真话,谁说的是谎话。当然从同情弱者的角度讲,很多人会偏向于相信被害人的话。

    但是,我要提醒审判长、审判员注意,被告人身高一米七八,经常健身,身体非常健硕,而被害人身高仅一米六,身材纤瘦,是个艺术系大二的学生。

    在一个密闭性非常强,隔音效果非常好的酒店房间内,如果健硕的被告人想要强奸被害人,即便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她能挡得住吗?从常理推断,答案是很明确的,她挡不住,更何况她还喝了酒,已经脚步不稳。

    在这种情况下,身材健硕的被告人杨旭有条件继续强迫被害人,进而发生x关系,但杨旭并未继续,能为而不为,原因何在?

    根据被告人供述,其是在得知被害人不愿与其发生x关系的情况下,感觉没意思,其主观心态发生变化,主动放弃了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想法和行为。

    该种放弃是被告人杨旭主动停止,并非如起诉书所述被害人用手捂住下体,强烈反抗,致使杨旭未能得逞。

    以上是辩护人根据案件情况和现有证据,对案发现场的情况进行的分析。根据上述分析,并结合生活经验判断,被告人的供述比被害人的陈述更合理,也更可信。完毕!”方轶道。

    方轶的一番说辞,两位检察员听的清清楚楚,他们也觉得有一定的道理,从常理上判断是这样的。但是他们仍然认为事情总会有例外,被害人有可能真的是靠一己之力扛住了被告人的攻击(万一练过九阴真经呢,呵呵),可是他们真的没有证据。

    一个身材苗条,胳膊腿纤细,手无缚鸡之力的艺术系女学生,硬杠壮硕肌肉男,能吗?答案就摆在哪!但在检察员看来,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是板上钉钉的事,女人是最痛恨这种事的,所以这种事要严办。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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